公办学校外聘教师,
与学校签了合同,
无编制算不算公职人员?
能否去培训机构就业,
从事有偿家教活动?

近日,
针对网友的这些问题
攀枝花市教育体育局给出了回复

网友:您好幼师学校攀枝花!
您的来信收悉,现回复如下:
根据市教育体育局2009年出台的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》(攀教发〔2009〕11号)和2012年出台的《关于对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处理办法(试行)》(攀教〔2012〕49号)、《攀枝花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“十禁”补充通知》(攀教发〔2012〕5号)等规定,禁止全市中小学校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和从事第二职业。
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, 2018年教育部出台了《教育部关于印发<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><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><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>的通知》(教师〔2018〕16号),规定“准则是教师职业行为的基本规范。”《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》第四条“潜心教书育人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,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,因材施教,教学相长幼师学校攀枝花;不得违反教学纪律,敷衍教学,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。”
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, 2018年教育部出台了《教育部关于印发<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(2018年修订)>的通知》(教师〔2018〕18号)》规定“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、中等职业学校(含技工学校)、特殊教育机构、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、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。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。”该办法第四条规定了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之一为 “组织、参与有偿补课,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、提供相关信息。”
感谢您的来信。
攀枝花市教育体育局
2018年12月4日